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我们每个人对法律都是既熟悉又陌生的。熟悉是因为法律存在的身边,约束和管理我们的日常生活。陌生是因为不是所有人都懂得法律,不是所有人都有受到法律方面的系统教育的。所以法律是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审判时询问证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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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时询问证人的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的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
(3)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5)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
(6)证人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的,侦查人员根据规定,为了保障报案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如果他们不愿公开自己的和报案、举报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7)对特别需要保障诉讼权利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保护。
(8)询问证人应当注意适当的方法。
(9)询问证人应当作笔录,使收集的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语言可以进行录音,作为证据。
其一,询问证人过程的效率。诉讼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对证人的发问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争取最大利益,必然会从证人口中努力找寻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甚至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证人作证过程拖沓,影响庭审程序正常开展。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紧密结合案情向证人发问,保证庭审过程顺畅。
其二,证人作证的实际效果。能否充分发挥证人作证功能,对证人的询问至关重要。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或一时疏忽,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遗漏了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重要问题,证人出庭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作出补充发问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一方委托了律师,律师施展其专业技巧询问证人,获取最有利证言,而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律师,自己亦不懂得如何向证人发问,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于这样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法官显然不能熟视无睹。
其四,法官中立地位的保持。法官在庭审中主要应担当起庭审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庭审被动地查明案件事实,不宜对涉及案件事实的问题作过多询问。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庭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应当诚实作证,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