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名体格健壮的成年人,出于维护自己的权威动手殴打孩子,对伤害后果听之任之,致发生其子因殴打致轻伤的损害后果,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分析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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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打孩子致其轻伤被判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人时某在其租住处室内,因家庭琐事责备其子(14岁)时,遭口头顶撞后,遂上前打了其子左右脸部二计耳光,致其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次日上午10时,被害人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某被传唤,后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应通过科学的途径对孩子进行管教,而其却采取暴力方式殴打子女,造成其子身体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时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本案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故判决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曾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时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时某殴打被害人是出于管教孩子的目的,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其子的故意,且其与被害人是父子,身份特殊,因此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时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判决时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根据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并考虑今后被害人仍需被告人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及成长的目出发,决定对被告人时某处以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的刑罚是正确的。
一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使用殴打等手段伤害他人身体,以致发生被害人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的损害的结果;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虐待者伤害的结果,对造成伤害的是持过失心理状态,而被虐待者之所以被致伤,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
二是行为的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对被害人伤害;而故意伤害罪则可由一次行为构成。但是,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过程中,又以伤害为目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则应定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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