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许原告在民事再审中撤案,在法庭实践中应根据案件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在再审程序中,对于原告是否提出撤回请求,以及法院是否允许撤回合法,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撤诉吗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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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撤诉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生效的民事案件依法裁定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一切从头开始。
被依法撤销后发回重审,是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因此,在重审时就自然恢复到案件的初始状态,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应尊重和保障其法定的权利得到实现,陈某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其他不宜撤诉的情形,法院就应准许其撤诉。因此,原审法院审查后准许陈某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新旧法的衔接
关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
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
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撤诉后,可以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法院起诉立案。这种情况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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