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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定会提起公诉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案件并不是只能公诉,还可以自诉。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自诉;其他案件都必须公诉,由检察院审查起诉。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类: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3、虐待案件;4、侵占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侮辱、诽谤案件来说,如果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则需要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不一定会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就起诉,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足的,就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案。
证据充分与否,可能理解有不同,不排除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证据不足判无罪的。毕竟现在疑难复杂案件也很多,法律的一些规定解释也有不明确的地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统一行使】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