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据此,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均在看守所内服刑。留所服刑的这部分短刑期罪犯,在所内除了接受教育,改造思想外,还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一些轻微的生产劳动。特别是在当前财政拨款尚不足保证一些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留所服刑犯参加劳动应给予报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留所服刑犯参加劳动应给予报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d218b8675eba73b7ba7ab2118c01e54
留所服刑犯参加劳动应给予报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这种做法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是应当获得报酬的。同样是服刑,也同样参加劳动,只不过地点不同,在监狱按法律规定可以获得报酬,在看守所则无报酬,这种做法显然于法于理都是不符的。
其次,不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一般来讲,留所服刑犯在看守所里劳动,尽管其劳动强度不大,时间也并不长,但通过劳动无疑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如果在其出所时发给一定的劳动报酬,则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在押的留所服刑犯,都可以调动其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最后,与我国刑法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不符。在留所服刑罪犯中,确有一些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服刑后可能面临着生活困难的问题。如果在其服刑期间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解燃眉之急,对于这部分人的教育改造无疑是有益处的,对于社会安定也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二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数智技术在工程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数智技术在工程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9a2de84ad9a9ceebc96385d71be9ebe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SpringBootWeb请求响应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SpringBootWeb请求响应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c6ee1ff958a0c7c2fabdf9e9f8d755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