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的权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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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的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4.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检察院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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