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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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2.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与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
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