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具体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因过于原则,实施起来难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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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修改前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律师执业过程中,其调查权经常因被调查人的不同意而难以实现。
对此,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由于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实践中,律师常常碰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而新律师法并未规定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需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保障。如,具体规定哪些内容不允许律师查询或复制,当工商、房地产、国家档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无依据拒绝律师调查,造成律师无法举证,或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律师调查取证申请,致律师举证不能导致损失的,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否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还将流于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