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在事先得知兰坪县大坪子矿点雄达公司爆破器材临时储存点有爆炸物后,李小东等12名犯罪分子冲进该爆破器材储存点内,抢得397公斤炸药、400枚秒管等。日前,这起云南省特大抢劫爆炸物品案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12名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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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中院一审以抢劫爆炸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小东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以抢劫爆炸物罪,分别判处王伟杰、李向辉、和快长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爆炸物罪,分别判处和小海、杨江永、和智有期徒刑4年;以抢劫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杨松永、李树生、李小聪、和桥树、王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扣押在案的397公斤炸药、400枚秒管、114.8米导火索和随案移送的一台凿岩机,依法返还雄达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22时许,在事先得知兰坪县河西乡共兴村委会四十里箐矿山大坪子矿点雄达公司爆破器材临时储存点有爆炸物后,李小东分别邀约了王伟杰、和智、和小海等人,李向辉带了和桥树等人参与,到该爆破器材临时储存点抢劫,和智、和小海带着刀。十二人冲进爆破器材临时储存点内,殴打了守库人员凌正熙、阿木尔古后,共抢得397公斤炸药、400枚秒管、114.8米导火索、王伟杰还抢走了一台凿岩机。经法医鉴定,凌正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十二名被告人自首,爆炸物已由兰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东、王伟杰、和智、和小海、杨江永、王春、李向辉、杨松永、和快长、李树生、和桥树、李小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爆炸物罪,李小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鉴于十二名被告人均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李小东、和桥树、李小聪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对上列十二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