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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销售实为非法传销 四被告人领刑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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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加学、陈建玉、黄建荣、徐洪贤分别从四川、江苏的家乡千里迢迢来到广西贵港市,却是借着加盟销售组织的名头搞非法传销。东窗事发后,期待他们回家的亲人却是伤心地接到他们因犯罪被判刑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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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加盟销售实为非法传销 四被告人领刑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4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任加学、陈建玉、黄建荣、徐洪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2万元不等。

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任加学、陈建玉、黄建荣、徐洪贤在广西来宾市先后加入了“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连锁销售组织,并先后发展蔡某等人加入,从中非法获利。该组织未经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产品,获得利润的方法是每人花3800元申购该组织的一份产品即取得会员资格,以后申购产品每份3300元,并且获得发展下线会员资格,以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人员和认购产品份数,按级别提成报酬,从中非法牟利。2006年9月份,四人转移到贵港市城区不断发展会员加入。至案发时,任加学本人申购和参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申购共189份,金额63.8万元;陈建玉178份,金额63.42万元;徐洪贤102份,金额34.54万元,黄建荣72份,金额24.44万元。后经贵港市工商局认定,任加学四人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属于传销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加学、陈建玉、黄建荣、徐洪贤违反国家规定,以发展下线加盟连锁销售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法院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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