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本院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参加检查;(三)向本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四)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监察建议。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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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一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六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八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九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四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