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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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四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九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7]《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
[8]《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9]《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10]《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1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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