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共有4页 [1] [2] [3] [4] [下一页]第二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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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第三十三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三十四条工作交接(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第三十五条证件(一)警官证、持枪证是司法警察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司法警察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司法警察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司法警察身份。(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司法警察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六)司法警察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部门并补办。第三十六条登记统计(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制度。(二)每日人员分布情况,职能履行情况,教育训练情况,装备管理情况,警容风纪情况,完成各项任务情况以及院、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等活动情况都要登记统计在册。(三)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要监督检查登记统计情况,如发现遗失、漏填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补记。第三十七条文件收发和保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文件。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第三十八条保密(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第七章突发事件的处置第三十九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第四十条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一)发生开庭中哄闹法庭事件;(二)发生民事案件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三)发生提押、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车队受堵截事件;(四)发生看管、开庭时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等事件;(五)发生上访人滋事、冲击法院事件;(六)其他紧急情况。第四十一条司法警察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人现场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将所属人员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替力。第八章装备管理第四十三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四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第四十五条装备的保管(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工作。(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第四十六条司法警察配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条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条等规定。第四十七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司法警察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第九章办公秩序与内务卫生第四十八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秩序、卫生环境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重视司法警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第四十九条办公秩序(一)严格门卫制度。司法警察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持物外出时,应当开具持物证明。(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人办公区。对确需进人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人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三)司法警察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第五十条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司法警察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第五十一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第五十二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室、健身房、浴室洗衣房,丰富司法警察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身体素质,讲究个卫生。第五十三条每年应当组织对司法警察进行一次体检。对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对长期患有慢性疾病、不适宜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第十章安全防卫第五十四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多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五条司法警察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提前制定防范方案,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司法警察在执行平务时,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第十一章,警徽、警歌第五十六条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司法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第五十七条警歌(一)警歌是司法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三)奏(唱)警歌时,司法警察应当庄重肃立。第十二章阅警第五十八条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人民法院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检阅。第五十九条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司法警察总队批准;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总队的阅警活动需报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批准。第六十条阅警式的主要程序(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四)阅警领导讲话。(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本条令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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