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 2009-10-23 08:48 (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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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分则:玩忽职守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十九节 玩忽职守罪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 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一) 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