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执行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出发,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犯罪案件,必须立案侦查,决不能推诿扯皮。在办理案件中,要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意识,既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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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工作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和充分运用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象、范围及期限的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办案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讯问和调查,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依法释放;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定拘留、逮捕期限内作出变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其不得离开的居所,严禁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留置室等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进行充分的案前调查,除其同时犯有杀人、抢劫等严重罪行或者有自杀、逃跑、继续犯罪等情形外,对应当立案以及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企业所在地,并保证随传随到,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在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对涉案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凡不能认定为赃款的,不得冻结。决定冻结企事业单位资金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不允许以追赃为由冻结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资金,切实避免因冻结资金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的生活。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凡在本通知下发前规定可以提成或实行办案提成的地方,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纠正。严禁向案件当事人索取办案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本地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安排和组织对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要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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