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龙海市检察院率先探索启动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执法模式,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形成“生态修复”执法合力;引入公益诉讼,创新“生态修复”执法方式;落实执法机制,提升“生态修复”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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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生态修复”检察执法新模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龙海市检察院以建设“富美漳州”为契机,以九龙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多发为突破口,在办理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严重水污染案件中,率先探索启动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执法模式,既依法惩治非法排污行为,又做到源头治理,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对推进宜居生态环境建设起积极作用。
龙海市检察院以建设“富美漳州”为契机,以九龙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多发为突破口,在办理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严重水污染案件中,率先探索启动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执法模式,既依法惩治非法排污行为,又做到源头治理,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对推进宜居生态环境建设起积极作用。
依托“两法衔接”平台
龙海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在水域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的综合协调作用,会同环保局签订《关于健全检察职能与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实施意见》,建立破坏环境案件“两法衔接”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件通报、联席会、联络员等工作机制。
2013年6月,环保局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指使他人预埋排污暗管,将有毒物质直接排放至九龙江水域,严重污染环境。检察院知悉后立即选派两名侦监检察官介入调查,督促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至龙海市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围绕案件处理,该院先后与环保、水利部门召开联席会议4次,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5次,提出侦查意见8条,引导收集固定涉嫌犯罪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引入公益诉讼
龙海市检察院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环保社团组织参与“生态修复”的可行性,研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内成功案例的经验做法,经反复沟通协调,确定引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时,积极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及诉讼代理人杨建亮交流,确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起诉,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损害后果评估、判决如何更好执行到位等问题多次沟通,确保支持起诉工作顺利推进。
经协调,该院要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九龙江水域产生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对九龙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同时,该院借鉴漳州市检察系统开展林业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做法,结合案情和本地实际,确定由被告人陈明自行拆除所预埋的排污暗道,并通过放养鱼苗消化一部分水体污染物,补偿污染损害,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落实执法机制
龙海市检察院着眼促进案结事了、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结合案情和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依法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理,决定缓刑,被法院采纳。同时,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巡回检察联络员和当地村“两委”、村民现场监督、全程监督陈某购买的28万尾鱼苗在九龙江水域(龙海段)放养情况。
此外,该院紧扣庭审、放养两个现场,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等人员旁听该案庭审,并且通过微博公开直播,开展“看得见、听得着”生态文明法制教育。引导社会舆论传递保护生态环境的正能量,邀请福建日报、闽南日报、正义网等媒体做全程跟踪报道,宣传“生态修复”执法模式的做法和意义。通过综合运用量刑建议、民事执行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龙海市检察院创新“生态修复”执法模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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