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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合理性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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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过人世间 浏览量:02023-03-08 12: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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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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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合理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以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区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标准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逻辑错误

犯罪构成具有整体性,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会使犯罪构成不存在,并因此不成立犯罪,那么认为未齐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又可以成立未完成罪,这是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矛盾的。因此,全部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应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划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标准。

第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概念

犯罪构成立足于犯罪成立的角度,而犯罪既遂立足于犯罪完成的角度。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当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也就具备了负刑事责任的依据。至于属于何种犯罪状态,不是犯罪构成本身或者说定罪所解决的问题,而是量刑所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刑法中区分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进而言之,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犯罪构成所讲的都是行为成立犯罪所需要的法定事实条件,不涉及行为成为犯罪之后呈现何种形态的问题;而犯罪形态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之后的状态。如果在同一个犯罪论体系中,对犯罪构成这一概念赋予它前后两种不同的含义和功能(既用以认定犯罪能否成立,又用以确定犯罪的不同形态),无论如何也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构成要件说”是可取的,反对者对“构成要件说”提出的质疑,尽管持之有据,但细究起来,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第一,反对者认为以是否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标准违背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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