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在进行诉讼程序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际规定来进行处理,同时刑事案件也是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的,但是要注意资料的准备,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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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批复针对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
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