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甚至有些时候所见到的并不一定就是真相。有些时候一个人的片面之词是不可信的,毕竟为了自己的利益说谎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所以这个时候,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询问证人的地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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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地点及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有关涉案事实情况,不可能完全瞒过群众的眼睛,证人就是知道案件事实的见证人,而且又是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加之作为旁观者在发案时一般能集中注意力耳闻目睹发案情况,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证人最能客观 公正地提供证明案情的证言。所以,询问证人能够获得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
2、有利于确定案情。侦查期间各种证据共同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总难免有矛盾和疑点,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通常存在矛盾使案情存 疑难定,通过对目击证人的询问,能发现和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情节上避重就轻,而被害人又在哪些情节上扩大和加重,从而帮助侦查人员弄清疑点、排除矛盾、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
3、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犯罪分子虽然总是隐蔽作案,但只要作案就总会被某些有条件感知的公民所了解,或感知到案件的某些情况。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生 活在群众之中,其犯罪活动总是首先、也是最容易被群众所发现和识破。而同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社会和公民自己的各种权益又反映了广大公民的意志。通过深入 群众调查询问,发现和寻找证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这就是把专门机关的侦查同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紧密结合起来的最好方法和体现。通过询问证人不 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案情,而且有利于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发案地广大群众的呼声、要求和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全面正确 地处理案件。
询问证人是一种法律、政策性很强的侦查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司法规则进行。
(一)询问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只能由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全面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身份及其与案件事实、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等方面的关系和证人的心理状态,根据询问的目的和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询问提纲,研究促进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科学方法,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时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询问的地点
根据本条的规定,为了方便证人作证,消除证人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单位的支持,便于了解证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作出分析判断。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除有碍侦查或不利于保护证人的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证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时;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时等。从有利于公安机关为证人、被害人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防止证人、被害人的单位、 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有利于证人、被害人如实提供证言、被害人陈述,必要时可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三)询问证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一种侦查行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为了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 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的时候,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也应当出示其所 在机关的证明文件。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出示办案机关的询问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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