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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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表现在:
l、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 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 为。对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事训练是按照国家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它是提高军队应战能力,提高后备兵员军政素质,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保证。预备 役人员应尽力履行这种义务,特别是在战时,更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逃避,否则就可能构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 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能力训练的活动。“拒绝征召、军事训练”,是指接到征召、军事训练通知 后,拒不报到或者拒不参加军事训练。“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是指以谎报年龄、自伤身体、假装病残、外出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躲避征召、军事训练。按照法 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 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 征召或军事训练;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征召、携带武器逃避军事训练等等。
二、认定(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 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 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