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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醉驾的关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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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色熊 浏览量:02023-03-08 16: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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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公共安全是需要我们共同进行保护的,公共安全的保护是关系到我们大部分居民的生命安全的,在法律上是有着酒驾以及相应的公共安全罪的规定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醉驾的关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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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醉驾的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醉驾的关系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即被查获的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属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一般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行为人在繁华路段醉酒驾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很多车辆急刹车,给其他驾车者和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由于醉酒驾车出现具体危险但又没有造成事故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故对于此类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极个别情况。

2、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对此,不少人认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同于普通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缺乏有效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侵害性,而醉驾者明知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体现了对醉酒驾车肇事犯罪的从严惩处,但实践中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较为复杂,如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即使是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性,而不能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故意,但对于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还要看其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者也可能出于报复目的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者车辆实施撞击,此时醉驾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属于一次撞击,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达到了《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肇事后果加重,并不当然表明醉驾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同等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不等于醉驾者对肇事后果一定持故意心态。实践中存在较大认识分歧的情形是,醉驾者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重大的伤亡后果,如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致6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此情形能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意见认为,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严重的伤亡后果,说明行为人醉驾程度严重,基本丧失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且多属于严重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高,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有一定合理性。

(2)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般认为,《意见》的上述规定提出了认定醉酒驾车肇事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即,醉酒驾车肇事,仅发生一次性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酒驾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法律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上五个具体罪名在两种情形下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第一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说明以上五个具体犯罪是危险犯;同时还包括了上述具体犯罪处于的状态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上五个具体犯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罚幅度和种类也比第114条规定的要严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一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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