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少年谢某在网吧门口遭到抢劫,情急之中掏出弹簧刀刺向实施抢劫的两人,造成这两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侦破,在弄清案情后,报请检察机关审核,认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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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刺死两名抢劫者被认定正当防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之后,死者孙某、王某的父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谢某赔偿两名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9921.24元。近日,当地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此案在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被告该不该赔偿成了司法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201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19岁的孙某与15岁的王某在我市某县城一网吧门口,看见13岁的谢某和同学胡某、张某3人走向网吧,便上前拦住了谢某3人,并将谢某等人带至某厂生活区。孙某和王某让谢某等人交出身上的现金和手机。谢某等人将现金和手机交给孙某和王某后,孙某又上前搜谢某的衣服口袋,谢某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孙某的左下腹部捅了一刀,王某在向后拉扯孙某时,也被谢某在左胸上部捅了一刀。孙某和王某受伤后逃离了现场,均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案的赔偿,记者采访了律师、法官等法律界人士,他们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1.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谢某予以赔偿。因宪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某剥夺他人生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告谢某应承担死者王某、孙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能全额承担。因死者孙某和王某的抢劫行为在先,而被告谢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3.被告谢某的行为属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占了绝大多数。
我市某刑事资深法官认为,此案孙某、王某先让谢某等人交出现金、手机,继而又对谢某进行搜身,其抢劫犯罪的行为不容质疑。在孙某对谢某进行搜身时,被谢某捅死,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法定要件:谢某为使本人的财产不受侵害;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综上,谢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法定要件,属于正当防卫。
此案谢某将孙某、王某捅伤并致死的前因,是孙某、王某对谢某正在实施抢劫,而抢劫行为又是刑法规定重大暴力犯罪中无限防卫的情形之一,由此而造成不法侵害人孙某、王某的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一些律师经合议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案谢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同时也符合刑法“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因此,谢某因正当防卫造成孙某、王某死亡,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当地人民法院已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关注。 (记者 蒋宏宁 实习生 吴春霖)
此案中的孙某和王某试图抢劫他人,最终导致被刀捅死。此案中,除孙某外,其他涉案人均是未成年人,这从侧面反映出当前部分学生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家庭、社会是教育的三大主体。家长应多和孩子沟通,对孩子的一些不良行为,发现后要及时制止,让孩子们认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而学校应对学生加强生命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它对学生人格健全地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川晚报 蒋宏宁 吴春霖)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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