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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限防卫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
一、 无限防卫权的含义
无限防卫权,也称无限度防卫,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防卫的特殊形式。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正当防卫的范围,即正当防卫可以用来反击一切不法侵害;二是指正当防卫的强度,即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任何损害。我国97年刑法适应改革开放和新形势下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暴力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力度,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的侵害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还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止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我国关于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其精神实质是允许公民在受到某些暴力犯罪的侵害时,可以不记手段实行防卫,无论对犯罪人造成何种伤害结果,均不属于防卫过党,自然也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无限防卫权毕竟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其使用范围和防卫制度具有特定内容。
二、无限防卫权的使用范围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无限防卫权适用对象的限制,只有对特定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超此范围,就不能行使这一权利。具体说来,正确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针对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关于暴力犯罪的法学概念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表述: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也包括犯罪集团)以强暴手段,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通常指以对他人人身及安全实施侵害性的行为,也包括以强暴力量相威胁。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极端的攻击性行为。暴力犯罪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特征:①同政治暴力相区别,它是以“个体”暴力形式出现的,是一种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②这种暴力的实施是有形的,不是那些经济上、精神上等无形的侵害和压力;③暴力犯罪是一种非法地使用公开武力(即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暴力行为),或秘密胁迫(即以暴力相威胁,从而控制对方)的手段,侵害他人的攻击性行为;④暴力犯罪是一种以暴力为手段的故意犯罪;⑤暴力犯罪的攻击性决定暴力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作为。在国外的犯罪学中,暴力犯罪有时被当作只能犯罪的对称而理解和应用,我国刑法学界亦有学者持这种主张,认为暴力犯罪是与智能犯罪相对应而言的,顾名思义,暴力犯罪是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一切社会犯罪。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是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标志,一般来说,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行为特征:①残忍性。指暴力犯罪人的行为具有特别凶暴、残酷的特点,他们气焰嚣张、心狠手辣,随意戕害他人,草菅人命,手段野蛮残忍。②疯狂性。指暴力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兽性。人是社会中的人,人还有社会属性,人在后天的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有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制观念,行为应该文明和理智。而暴力犯罪人则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这反映在其行为上,就是灭绝人性、疯狂残暴的暴力行为。③冒险性。暴力犯罪人进行犯罪时,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不记后果。他们对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像任意选择,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毫不在乎,胆大妄为,对社会的威胁极大。④模仿性。暴力犯罪人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理解能力差,但模仿能力强,年龄小的模仿年龄大的,犯罪能力低者模仿能力高者,犯罪集团成员模仿首领,不仅模仿行为动作,而且模仿犯罪心理和恶习,因此,每一起暴力犯罪实施后总要诱发一些行为手段相似暴力犯罪发生。⑤反社会性。暴力犯罪特别是重大暴力犯罪的成员具有十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他们所实施的暴力犯罪绝大多数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犯罪的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开与社会、人民为敌。⑥纠合性。指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一般来说绝非一个犯罪分子所能“胜任”,必须依靠团伙或集团的势力合伙作案,这就是其纠合性特点。⑦智能化的趋势。随着文化的交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有些暴力犯罪分子也利用了这些机会和条件,提高了犯罪技能,暴力犯罪在手段上出现了智能化趋势,表现之一就是实施暴力犯罪的手段有时并不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但是,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和心理机智与典型的暴力犯罪并无不同。以上就是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这种行为特征是暴力犯罪人独特的犯罪心理的反映。
2、必须针对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暴力犯罪根据侵害的客体,可分为侵害特定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同时侵害特定人身安全和特定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安全以及不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侵害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侵害不特定多说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安全以及不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所谓人身安全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的不可侵犯权等人身权利。这些权利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被犯罪分子所侵害,不仅损害后果难以弥补,而且会动摇人们对不受犯罪侵害的信任感,使人们丧失安全感,增长忧虑感;不仅个人担惊受怕,而且相互传感,引起社会恐慌,危机社会安定。因此,此类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其他暴力犯罪更严重,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三、无限防卫权的防卫制度
刑法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防卫的手段、强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这样防卫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如果采用较缓和的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采用较激烈的手段就是必需的。如果用致伤侵害人的方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用致死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就是适当的。(2)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也就是说,防卫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危害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二者不是显然不相适应。不能为了保护一个很小的合法利益而给侵害者造成很大的损害。用轻微的损害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能给侵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确定主要是根据两种法益的大小,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在防卫过当时的主客观情况以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一般来说,衡量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利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来衡量。而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就是人身权利,并且绝大多数是人的生命权,因此,为了保护生命权,就可以牺牲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侵害者的生命权,在这里两个生命权仍然是同等重要的,是平等的,法律之所以允许为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而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是因为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并不是防卫人的根本目的,防卫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致犯罪人死亡对于防卫人来说也是一种不希望发生的客观结果。也就是说,防卫人主观目的是给犯罪人造成伤害而迫使其停止侵害,却发生导致犯罪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因此,从主观上讲,防卫人主观直接目的是对犯罪人的健康权造成伤害而达到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权,这是符合生命权最高原则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允许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人可以进行任何制度的防卫的根本原因。至于在强奸暴力犯罪中,为保护妇女的性权利而可以致犯罪人伤亡,是否说明妇女的性权利比犯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还重要。我们认为可以这样理解。由于受我国特定的文化传统所影响,我国妇女对本人的性权利往往看的比生命还重要,并且社会舆论也是这样认为。不少妇女被强奸凌辱后自杀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因此妇女为保护性权利而致犯罪人死亡同样也是符合生命权最高原则的,更何况许多强奸犯罪人为达到奸淫目的而对妇女采取的暴力手段就足以致妇女死亡,并且有的强奸犯罪人在犯罪得逞后往往还杀人灭口,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下,妇女就是仅从保护生命权考虑而致犯罪人伤亡同样也是合理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第3款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6条第2款
⑶《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40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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