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虽然是严格执行的,但是并不代表没有人性,是无情的。相反,我国法律是十分人性化的,对于那些身患疾病的那些罪犯,法律是允许他们接受治疗的,只是毕竟是罪犯,会有一定的限制,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暂于监外执行再犯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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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于监外执行再犯罪如何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时再犯罪的,应该予以收押,并由公安机关对所犯新罪进行立案侦查,之后再由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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