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一般是不用被关押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不得再次犯罪。那么其中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管制期间再次犯罪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以下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3418dccd405846b425c295822cff56c
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