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刑罚中,管制与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需要如何进行把握的呢?主要的一些规定是如何进行执行的呢?哪些法规给与了要求,下文详细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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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剥夺政治权的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 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
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警察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执行。
其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 管制的执行和期限
■ 管制的构成要素
■ 管制与拘役之间的区别
■ 管制的对象包括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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