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几乎人人手中都拥有信用卡,然后随之衍生出来的盗窃信用卡后使用成为了财产型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案件率逐年递增。信用卡犯罪是比较严格的财产型犯罪,下面小编介绍一下盗窃信用卡数额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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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数额认定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到底是归属于盗窃罪还是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盗窃”信用卡就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使用”信用卡就是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盗窃信用卡有明显的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即秘密窃取,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财物的所有权,而财物应当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物品,信用卡也是一种有价凭证,是财物的一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盗窃信用卡犯罪中还有试用这一行为,使用即为冒用,有诈骗的性质,是银行误认为是合法持有人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信用卡并非单一的定性,而是盗窃与诈骗的结合,属于信用卡犯罪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犯罪的量刑依据主要是诈骗的数额大小,主要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几种情况。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上的划分依据,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的首要直接目标是惩罚犯罪而非补偿被害人,即首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并参照诈骗罪的认定原则,只能以犯罪分子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基础进行否定性评价。在盗窃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基于信用卡的透支性消费的特点,实际使用的数额即为犯罪数额认定的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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