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几乎人人手中都拥有信用卡,然后随之衍生出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成为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案件率逐年递增。信用卡犯罪是比较严格的财产型犯罪,下面小编介绍一下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司法认定,让大家了解、熟悉相关知识,防范、杜绝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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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司法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我国《刑法》确定的定义,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原本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范围内透支的,并应当按期偿还,而恶意透支的最关键的点在于主观目的,即非法占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条件做出来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调规定的“恶意透支”。也就是说,要认定“恶意透支”,要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1)主观条件:非法占有。如何认定,主要从以下行为来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限制条件: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换句话说,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被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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