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屡屡升高,往往都是父母的管教疏忽导致的,那么未成年人犯罪新规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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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新规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
1、死刑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
《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可执行的财产。
(三)未成年罪犯可适用的刑种
1、管制
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根据管制的特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继续正常生活学习,感到社会与家庭的温暖,从而更利于对其的改造。
2、拘役
拘役刑期较短,适用于罪刑较轻但需关押的罪犯,对未成年人适用拘役,是一种相对比较好的选择。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幅度较大,适用广。对于有期徒刑,应注意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蚀。
4、罚金
对于罚金的适用,我个人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适用罚金刑。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处于父母照顾,无个人财产,可不适用罚金刑。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处罚特定的犯罪情形。同时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种,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此外,对于未成年罪犯还可适用缓刑,假释。
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人是指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未成年人因其心理、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可塑性强,易受环境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自己独特原因,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作者自身工作的实际,归纳为以下几种:
1、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往往父母离异,父母之间关系紧张,或者是有一方亡故,对孩子幼小的心灵影响较大。父母离异后,多半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放任自流,孩子出现了不良行为,不知、不闻、不问,对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如出现经济赔偿,不愿负责,甚至动不动就打骂,使孩子失去应该拥有的亲情、温暖,没有经济来源,只好用偷、抢来满足自己的要求。
2、贪图享乐
物质文明发展到今天,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往往需要受客观条件、经济条件、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限制及约束。单未成年人不可能全方位考虑和处理问题,再加上缺乏教育等,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迷恋于吃、穿、玩、乐,综合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都是图财,用赃款来满足自己的某些物质欲望。
3、不良环境
人生活在社会里,家庭、社会环境对人生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由于长期生活在平均文化程度较低的区域,或经常接触有不良行为的人,就容易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录相厅、游戏厅、网吧中有一些低级、暴力、色情的内容,对青少年影响极大。另外,在家庭中,家长的不良行为也不可忽视。
未成年犯罪除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辍学、打击处理不力等原因。
(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1、结伙作案
2002年底、2003年初,新密市公安局在“飓风行动”中,抓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名,共有两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团伙9个、26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0%,作案56起,占全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总数的67%。
这些犯罪团伙虽不象犯罪集团那样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但就其特点而言,也符合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结伙作案的形式往往由其中年龄较大或智商较高的人为主,作案时相互依赖、相互鼓励,以多胜少、以强欺弱,最终达到犯罪的目的。
2、多次作案
2002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抓获一个以韩小刚、韩小伟、马军、张亚宁等人组成的抢劫团伙,该团伙共有6人,年龄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15岁多一点,结伙作案30余起,仅对一个叫郭某某的受害人实施抢劫17起。
3、流窜作案
未成年人流窜作案也是近年来的一个新趋势。
2003年2月16日,新密市公安局平陌派出所破获的杨晓军、张文龙、王彦伟抢劫、盗窃团伙,在平陌镇盗窃一辆摩托车后,骑着行往登封县城,沿途分别对两名单身女子实施抢劫,又将其中一个打成重伤,并轮奸。
通过上述两个团伙作案的情况,不难看出,未成年犯罪还有反复作案、作案手段恶劣、不计后果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二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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