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在按一般诉讼程序适用时在管辖权和证据收集、调查手段等有困难。对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就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出台意见,为进一步打击网络犯罪保驾护航。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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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适用的最新解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进而实施的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案件,包括借助黑客手段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
3、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其他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案件。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下,由于网络犯罪的涉案人员通常人数众多且散布多地,
1、案件管辖权难以界定,易出现各地相互推诿或争办案件的现象;
2、对于以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难以逐一取证,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罪罚不当。
3、当前对案件立案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上大量违法犯罪线索难以进入侦查程序,违法信息大肆蔓延、屡删屡发。
意见特别针对多地案件的管辖争议、异地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
1、以“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替代“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2、以“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替代“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强调二者均可,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
1、有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犯罪事实,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在慎重审查被告人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可以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的情况,认定犯罪事实。
2、电子数据取证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只有在不便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等情形时,才可提取电子数据。
3、对于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相关说明。
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线索不明,或者需经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时可以采取询问、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新规的出台,将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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