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在历史上发生过不少的航空事故,航空事故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必须要预防航空犯罪引起事故发生那么航空犯罪有哪些罪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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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犯罪有哪些罪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劫持航空器罪
这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机组人员,也可以是乘客。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引起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仍不顾后果积极施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劫持”是指犯罪人按自己的意志非法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经行为人指定的地方。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目的,都是本罪即遂。
(二)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
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者只要危及飞行安全,不论后果如何,即构成本罪。
(三)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指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是传递虚假情报,扰乱了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航空犯罪的罪名包括劫持航空器罪,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破坏航行设施罪,毁坏航空器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以及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以所谓旗帜法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管辖权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一)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二)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三)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
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上述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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