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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研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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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97刑法”确立单位犯罪至今,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的热点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对单位犯罪的主体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就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着力阐明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观点,并进而阐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社会组织性、物质条件性、组织机构性、责任能力性、决策独立性和合法性等特征及种类。(全文共73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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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主体 特征 种类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立法

对单位犯罪,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主流观点有单位名义说、单位批准说和单位利益说三种。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各说表述也不相同,至今尚未形成一致性意见。因此,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被认为是对单位犯罪的概括式定义,回避了理论界就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本质区别等理论上的争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单位犯罪趋势也日益严峻。最先是东部沿海地区较为突出,但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入内陆,单位犯罪的出现频率在中西部地区随之增多。同时,单位犯罪金额也由开放之初的较小发展到几千万甚至过亿,其形式也更为隐秘,并且有集团式、跨国式的发展趋势。面对日益严峻的单位犯罪发展态势,我国也加快了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进程。

在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没有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这是我国法律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做出的首次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十多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也都有单位犯罪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为了实现有力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并适用刑罚。1997年《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分则十章中有八章、107个条文、117个罪名涉及到单位犯罪,其中只有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其它规定有单位犯罪的各章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数量最多,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分别为74个、34个。这说明,单位作为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一种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典中被正式确立和广泛采用。由于单位犯罪十分复杂,而刑法总则的规定又比较原则(仅有第30条、第31条),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许多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认识

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认识,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单位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单位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应与受刑罚处罚主体统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罚处罚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主要采取的是双罚制的原则,这就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双重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观点二认为,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与其成员这两部分构成的一个组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换言之,单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单位化;而单位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实施犯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单位是单位犯罪的唯一主体。具体分析如下: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从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可知,单位是单位犯罪的唯一主体,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并非是单位犯罪的独立主体,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主体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单位犯罪主体是包括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在内的单位,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不是与单位相并列、相独立的犯罪主体。

就单位犯罪主体是仅指单位本身还是包括单位内部自然人在内,理论上也存在认识分歧。单一主体说认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自然人包括单位内部对单位犯罪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不是单位犯罪主体;双主体说认为,单位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和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复合主体说认为,单位犯罪主体是由两重成分结合而成的犯罪主体,即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单位和单位成员构成的复合主体。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复合主体在统一的犯罪构成中是一个犯罪主体,但同时又具有相对性,即存在单位的整体犯罪构成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体犯罪构成的区分。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惩罚。这也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依据。笔者持单一主体说观点,因为:自然人不是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由于单位犯罪行为是由其内部的自然人具体实施的,因而这些自然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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