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的陈明友的委托和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一审判决认定在主债务人刘仁和未能清偿债务情况下,2003年1月31日被告陈明友承诺重新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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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借款合同担保案件代理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