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以非法的目的获取他人的财产,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那么招摇撞骗案辩护词怎么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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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案辩护词模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龚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龚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龚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招摇撞骗所得赃款在到案后大部分已被追回,可以对被告人龚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招摇撞骗的数额中大部分赃款,办案人员已从被告人林某和龚某存赃款的银行卡中取出。龚某主动退缴赃款、赃物,大部分赃款的追回减小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程度,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龚某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虽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分主犯、从犯,但龚某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1、龚某在犯罪前在北京做生意,其他被告人提议来济南卖书骗钱,龚某才来到济南的。卖书过程中所出具的发票也是其他被告人让龚某买发票,龚某才买的,且买发票的三十元钱,也是三个人共同出资,龚某出了十元钱。在卖书的过程中龚某不起主要作用,在招摇撞骗过程中都是其他被告人打电话联系好买书的单位、叫龚某去送书,龚某才去的。至于去送书时以什么身份(即以哪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联系对方单位的什么人、以什么事由招摇撞骗等都是其他被告人提前联系好的。
2、被告人龚某作案次数相对较少。在涉案的12次犯罪过程中,大部分由杨某去送的书,只是在杨某没有时间去送书时,龚某才被其他被告人吩咐去送书。龚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起主要作用。
3、从公安机关对本案两名被告人所存赃款取款情况的《工作记录》,可印证龚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虽然招摇撞骗罪不考虑犯罪数额,但从各被告人各自分得赃款数目可知被告人龚某仅分得少部分,在犯罪过程中不起主要作用,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考虑龚某的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龚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龚某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所知道的同案犯。龚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龚某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从犯罪的社会因素方面考虑,可以对被告人龚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正是因为本案的大部分受害单位对“领导”的要求不好推辞,不敢得罪,不想买也没办法。以及“一直想表达一下谢意没有机会,现在正好买两本书算是对某某的谢意······”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及风气是被告人犯罪得逞的一个因素。被告人龚某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在不理智的情况下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做出了不应有的行为。我国法律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的方针,社会因素对他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龚某的教育背景,以及其贫穷的家庭环境,龚某为赚钱养家糊口而走上了犯罪道路。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对龚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从量刑上看建议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判处。
根据《刑法》第279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被告人龚某的犯罪行为危害较小,赃款的及时追回减小了社会危害性。龚某到案后主动向办案机关坦白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鉴于被告人龚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属初犯、偶犯,且大部分赃款没有被挥霍掉且已追回,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龚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不起主要作用,尚构不成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为此,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以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给被告人龚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董
2008年9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招摇撞骗罪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所以只要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即构成招摇撞骗罪既遂。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没有具体的轻重之分,只要罪行属实,有关的犯罪人员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一般是刑期三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二)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三)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四)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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