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如果触犯了刑法那么是需要付出刑事责任的,往往很出现有敲诈勒索的情况,那么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模板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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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模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今天的举证、质证,辩护人对夏津县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肖某有多项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围绕这些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合议后采纳。
(一)肖某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1、理由如下:
(1)通过庭审查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首先是戴某提出来的。
(2)肖某起初不知道实施敲诈孙某。
(3)在内蒙办手机卡是戴某授意办理的。
(4)敲诈的短信是戴某发出的,肖某并不知短信内容。
(5)找孙某家的住址也是戴某提出的。
(6)受害人打到工行卡上的两万元人民币,肖某全然不知。
上述事实说明肖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二)肖某并没有控制受害人达到卡上的两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钱财也没有得到,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
因戴某给受害人发了两次短信,致使孙某向戴某的银行卡上打了两万元,一是肖某不知道此事实。二是肖某没有控制钱财。三是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肖某的行为是未遂,应依法减轻或从轻。
(三)肖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肖某在被夏津县公安局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也看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肖某并没有控制财物,也没有分得财物,同时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受害人在受到惊吓后于2010年10月27日向戴某持有的银行卡上打了两万元,受害人随即报案,戴某本人也没有控制该笔款项,两人于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害者也没有遭到损失,两人也也没有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实施伤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审判长、审判员肖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请法庭根据被告人肖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行为未遂、没用控制两万元人民币、切悔罪态度明显、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没有对受害人身体实施伤害,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情节,依法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山东律师事务所:马律师
2011年3月18日。
(一)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敲诈勒索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一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敲诈勒索罪因其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及解释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此提示大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被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