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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论辩艺术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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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色夏墨 浏览量:02023-03-09 06: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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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衡量刑事案件是否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办理的关键,也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智能的集中体现。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的现状及自己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就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对刑事诉讼各阶段论辩技巧及其存在的问题和论辩主体的艺术修养进行了较 深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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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艺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论辩 概念特点技巧论辩主体艺术修养

刑事案件一经立案,就进入了诉讼程序,诉讼的终结,就是审判的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论辩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个刑事案件是否办得依法、准确、公开、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先要经得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经不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的案件无疑是冤假错案。因此,法律论辩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关键,是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智能的集中体现。

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

人类自会运用言语,有意识冲动和利益冲突之后,就产生了论辩,论辩是人类文明的催生剂,是探索真知灼见的武器,是明辨是非的武器,是平息矛盾、化解纠纷、达到一致和统一的武器。可以说,论辩在人们生活中无时不有,是人们的生活现象,是人们求得某种满足,达到某种平衡的需要。概括说,论辩是一种社会现象。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司法制度的产物。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方,公诉案件的控方主体是指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作为辩方参加法律论辩的主体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二)论辩内容多样化。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他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法国有一名著名律师曾说过:“我宁可在诚实上摔得头破血流,也要忠于事实真相。”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辩,才具有权威性、战斗性、爆炸力和感染力。 (四)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二、刑事诉讼的论辩阶段

从这一案件的侦查人员讯问与律师会见时谈话,仅就被告人供述分析,我们看到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讯问是科学,不是简单问话,讯问者要有智慧的洞察能力,接话能力,攻击能力和避开对方思路、引话入胜能力; 2、讯问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切忌逼供、诱供; 3、讯问切忌急躁、激动,要耐得起沉默,做到平中见奇; 4、问话要富于论辩之中,在千方百计隐藏真实意图情况下,达到让事实升华为法律性质的目的; 5、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规律,根据其受教育程度、生活和工作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罪行的轻重、对案件结果、对亲友和涉案其他人关心程度等展开讯问和论辩; 6、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瞬间表露的信息,如脸部表情、眼神、语气、语调,打听消息、请求帮助、要求抽烟、喝水等抓住机会进行讯问; 7、切忌对犯罪嫌疑人作任何许诺; 8、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合理要求,充分体现保障人权和人性化论辩。

(二)提起公诉阶段 提起公诉阶段法律论辩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论辩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由检察官独立进行的;论辩既没有对象,也没有裁判者,是检察官头脑内析辩、过滤、判断、综合和结论过程。检察官独立论辩的结果,是为出庭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做材料和法律上的准备。在一审程序中,公诉人论辩形式主要有: 1、撰写《起诉书》。起诉书可称为国家诉状,是严肃、严密、严格的法律文书。是指控犯罪,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展开法律论辩的基础和根据,是检察官智慧和神圣责任的结晶,是检察机关形象的体现。因而起诉书的论辩必须是:结构严谨、叙事简明扼要、观点鲜明、援引法律准确,确保无懈可击。 2、撰写《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正确性、公正性、正义性和法定性的诉辩文书,应具有以下特点: (1)围绕《起诉书》展开论辩,对《起诉书》内容进行强调和论证; (2)围绕在庭审时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进行驳斥和论证; (3)理智地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包括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4)剖析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 (5)有个很好的开头和结尾,使《公诉词》具有文学的艺术性、法制的震慑力、演说的感染力。抢先成为法庭辩论的制胜武器。 3、准备好法庭举证提纲。各案的证据是不同的,有的很复杂,有的很简单,但为了举证具有案件发展顺序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一般应遵守如下规则: (1)对证据进行分组。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或者案件的轻重情节分组列举证据,使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对列举的证据一目了然; (2)每一组证据都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目的; (3)对所列证据要择要宣读,做到重点突出,对全案要有连续性和贯通性,防止宣读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留下破绽; (4)对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传证人到庭等的安排要适当,要同其他证据同步。 4、准备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提纲。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诉讼的集中展示,是诉求与辩争的阵地;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是控辩主体展示才华、检验工作成果的庄严场合;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的好机会。所以要十分重视审判阶段的论辩,切实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确保战而必胜。

审判阶段论辩的内容主要是: 1、宣读《起诉书》。检察官在宣读《起诉书》时,要体现体态、语气、语调、语速、正义和信心的完美和统一,充分体现代表国家控告罪犯的神圣职能。宣读《起诉书》不是朗诵,不是广播,不是上课,不是一般陈说,是在特殊场合下,司法口才的特殊表现。 2、举证。在法庭上举证,是控辩双方借用证词和物证进行口语表达,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在法庭上举证,控方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处理好节录宣读案卷笔录与同一事实前后连贯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显现矛盾;对于无法避免的矛盾,亦应宣读。 ——处理案卷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关系。要针对被告人翻供,摘要宣读被告人、证人已供,已证的二个以上证词,以否定被告人翻供。 ——处理好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的关系,言词证据要能反映书证和物证的事实,以证明书证和物证是言词证据的客观反映。 ——处理好言词证据、书证、物证与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材料、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的关系,做到以纲带目,纲举目张,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举证完毕后,要对在法庭上所举证据进行归纳,说明所举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客观性、一致性、连贯性,以强化指控。 3、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当庭举证的一种非常重要、难度很大的诉讼活动,根据各地多案的实践,要询问好证人,必须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第一,不准引诱证人作证; 第二,不准教唆证人作证; 第三,不准强制证人作证。

八项注意: 第一,注意证人的紧张心态,以平和的语调发问,让证人平静地回答问题; 第二,注意证人的惧怕心态,告知对证人的法律保护,让证人有安全感地回答问题; 第三,注意证人不愿作证的心态,告知证人相关公民有作证义务,让证人负责任地回答问题; 第四,注意证人的性格特征,因事制宜地让证人回答问题; 第五,注意证人的受教育程度,以相通语言发问,让证人准确地回答问题; 第六,注意证人的行为能力,以其能接受、听懂的词语发问,让其回答的问题得到法律认可; 第七,注意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以扬利避害的气调发问,让证人公正作证; 第八,注意证人在交叉发问中的情绪,以艺术的语言发问,致使证人如实作证。

三、法律论辩主体的艺术修养。

论辩从来都是知识与艺术、谋略的统一。在论辩中,只有艺术地把知识表现出来,才能战胜对方,达到预期目的。法律论辩既要有表现形式的华丽,又要取得法律赋予的结果。因此,法律论辩的艺术修养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法律论辩的口才 口才是一个人综合知识的集中表现。司法口才是在特定环境下,相对于特殊对象,具有法律意义的口才。它要表现得平易通俗、简单明快、富有生气;要声情并茂,用不同的音色和语调,造成书面语所没有的特殊感悟;要具体形象,讲道理、讲科学、讲法理,要惟妙惟肖、活灵活现,使听者如临其境,如睹其物,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要机智幽默,用巧妙语言应对意外变故,用诙谐语言缩短与对方的差距,用委婉的批评摆脱尴尬,启迪听众。 总之,法庭论辩的语言,要有政治家的威严、哲学家的严谨、逻辑学家的理性、艺术家的幽默。口头表达的语言,是充满硝烟的暴力,是鲜艳的花朵,是锋锐的毒箭,是蜂采百花酿成蜜;是成功人士的天赋,也是某些人堕入深渊的媒介。法律论辩的口头表达,要体现:“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重,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要牢记知识是财富,口才是资本。

(二)强化法律论辩的文字驾驭能力 在生活中很少有这样的人:他很有口才,但不会写文章,更多的例子是,会写的人,一般能说,口才较好。因此,我们应该强调,文字驾驭能力是口才的基础,一个雄辩家,一定有较好文字功底,真正做到文如泉涌,口若悬河。有一定文字驾驭能力,书写的文字材料能够词语精当,语句通畅,修辞准确,巧用辞格。使组织的文字材料准确、鲜明、生动,富有表现力;法律文书是特殊的文字表现方法,它要求格式严谨,遣词造句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扼要无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论有据合法。文字表现方法关系主张的成败,是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质,获得文才的高素质在于读书、积累、实践。正所谓读万卷书,下千里笔,书到用时方恨少。因此,只要长期,甚至一生坚持读书——积累——适用的规律,妙笔生辉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三)强化知识的积累能力 人的知识库有先天知识库、后天知识库。先天知识库是人的生理结构中的反映、复合、释放能力;后天知识库,以先天知识库为动力吸收、感悟、储存、锤炼、创造更丰富的知识。因此,一个绝顶聪明的人,没有后天积极探索,求知若渴,就不能成为一个知识丰富的人。法律人,特别处在法律论辩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懂得经济,懂得管理,并懂得与法律有关的一切边沿科学。办侵害人身的案件,需要懂得一点医学,特别外科学,还要懂得侦察学;办侵犯财产的案件,要懂得一点会计学等。法律论辩中的主帅人物是公共人物,是人民心目中的偶像,知识愈多愈好;只要知识丰富,才能旁征博引,字字千钧,言必有中。

(四)强化信息的收集和反馈能力 信息是近代科学的文明,信息作为一种产业,是知识经济和知识全球化系统的分支,法律工作者理解信息,不能认为信息是一些杂乱无章的消息,信息是瞬间出现、瞬间而逝的社会进步和变革。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法律紧紧相连,法律论辩者掌握和搜集信息的主要内容是: ——国际、国内的立法、司法新动态; ——国际和地区间的司法协助动态; ——有关刑法、民法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调控事项; ——WTO的法律规则; ——有关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事务等。 法律论辩者,不仅要勤于收集信息,还要善于运用信息,做到与时俱进,不断丰富自己的论辩内容,掌握新时代的犯罪规律,谋创新时代打击犯罪的措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推动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

(六)强化论辩者的情感修养 论辩者的情感修养,是论辩者的临场表现能力。他的举手投足、一举一动都显得有魅力,主要是: ——有场上激情,不拖拉无力; ——有连珠妙语,四座倾倒; ——有控场能力,临危不惊; ——有雍容大度,谦逊待人; ——有规范举止,行为诱人; ——有操胜把握,独领风骚。 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有许多老问题要我们去解决,有许多等待完善和发现的新领域要我们去探索。勇于探索者必胜。只要我们具备了诚实、勇敢、勤奋、幽默、雄辩、判断力和友谊的品格,我们就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雄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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