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否变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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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可否变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1年8月14日
法(经)函〔1991〕8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对上诉请求未涉及的问题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当在二审中予以纠正。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二审法院可否变更的请示川法研〔199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