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且次数不超过两次,这个时间和次数的规定适用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的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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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限时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法律小编提醒,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