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工作多年来一直是律师的最基本业务,也是最重要业务之一,最能体现律师制度存在的社会价值,也最能体现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水平。刑事指定辩护是刑事辩护工作体系中一个重要内容。律师在法院阶段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指定辩护与其它刑事辩护同样重要,是律师业务素质、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对辩护律师内在心理素质和外在气质及责任感、事业心进取心的全面检验。因为需要被提供法律援助的是确有经济困难,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特殊群体,且涉及的是人的生命自由等最高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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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院阶段的刑事指定辩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以上是律师进行刑事指定辩护,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及工作内容。指定辩护制度对于正确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制,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及人道主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程序监督机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指定辩护是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及法律规定指定某一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某一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刑事辩护的制度。其不同于其它刑事辩护的最大特点是法律义务援助性。因其没有律师辩护的相关费用,所以由辩护所产生的如复印、交通、会见等一切相关费用要由辩护律师自己承担,这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这就更加要求辩护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因此,要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接受指定辩护任务,要向法官呈交指定辩护函,而后要认真、仔细、全面阅卷,要把所有的案卷材料予以复制。而不能因无律师费用草草阅卷,走形式主义,走程序,否则即是对自己辩护工作的失职,也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一种亵渎,更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要在庭审前对被告人进行会见,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可能是在市内也可能是在外县或者郊区,交通也可能很不方便。所以,因无交通费用,有的指定辩护律师庭审前会见被告是律师辩护工作至关重要的一项。因为庭审前会见被告,可以知道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认罪,有没有异议,有没有其他情节,从而使辩护律师能更全面地掌握案情,为庭审辩护和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好准备工作,进行有力的辩护,做到掷地有声。
笔者曾接受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指定辩护人。其主要案情是:被告人吴某于2000年4月的一天,酒后到其母亲王某家,因小事与其母发生口角,并与其母撕打,被其母咬住胳膊不放,被告人吴某在情急之下,捡起一木棒打击母头部一下,腰部二下,被人拉开。后其母王某回家躺在炕上,被告人吴某回来,又被王某骂了几句,被告人吴某气急,用手拽其头部往炕沿磕了二下,后被人拉开离去。被害人因脑膜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笔者受案后,进行了认真的阅卷及会见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定性不确切,作了认真全面的准备工作,在庭审辨论时,提出了二者系特殊的母子关系,被告人无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后在被拉走时,被害人无不正常反映,也无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笔者办理的一件指定辩护案件,主要案情是:被告人仲某在2000年1月以买啤酒为名,骗开其住处附近一食杂店,持刀抢劫,被害人反抗,被其刺死。受案后,笔者阅读了案卷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会见了当事人。发现其只有1.67米的个头,住处距被害人很近,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不符,现场唯一目击证人为被害人的一个年仅九岁的儿子,其两次证言对作案人数及现场情况却又不一致,且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它证据加以证实,综合现场,作案人应为二人以上,笔者将此情况及自己的观点及时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后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即有力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总而言之,律师在进行刑事指定辩护时,因其具有特殊性,更要忠实履行辩护现职,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尊重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从而提高律师在社会上的声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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