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法院自身错误、非法行使权力而引起的国家赔偿纠纷,在实践中称为自赔案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范来规定自赔案件。那么自赔案件程序是什么呢?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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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赔案件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其次,明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此外,针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这属于国家赔偿书面审查原则之外,对特定案件采取更为公开、透明的“特殊”办案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发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国家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新的司法解释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后果的处理等方面加以细化:新的司法解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应当遵循各方意愿,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仍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载体,以赔偿请求人据此申领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请求法院本身予以赔偿的,就叫自赔案件。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赔偿法,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
该司法解释共二十条,涵盖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全过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自赔案件”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将该解释适用对象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区别开来;并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二是完善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规定由一名审判员负责承办案件,经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国家赔偿小组或赔偿委员会讨论后再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三是系统地规定了回避制度。四是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处理等方面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性规定。五是丰富了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方式。进一步贯彻国家赔偿法关于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要求;规定了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多种办案方法。六是列举了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取消以往类似规定中包含的“兜底”条款。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撤回赔偿申请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内容、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要求、制作笔录和工作时限的要求,以及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具体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加大赔偿请求人权利保护力度,提高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水平,改善涉赔矛盾源头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制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司法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该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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