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语:想要进行监视居住的继续实行,那么其必然存在着合理的性质问题,能够满足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结构合理性的要求,有利于在减轻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损害的情况下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也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下文树图网小编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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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继续措施具有的合理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修改后刑诉法保留了监视居住措施并对这一措施进行了改革,有效回应了关于监视居住措施的存废之争。监视居住措施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保留监视居住措施有其合理性。
合理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除了羁押性强制措施外,应当具有足够的羁押性替代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拘留短暂地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逮捕则将较长时间地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对于那些符合逮捕条件而又不宜羁押的被追诉人,仅仅适用取保候审又不能防止其社会危险性时,就需要一种既能不予羁押,又能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替代性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要。“从严厉程度来看,监视居住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监视居住的这种特性恰好使其成为了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必要的缓冲机制,具有二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留监视居住措施,可以使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结构更为合理。
虽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更能够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但是,这毕竟是以牺牲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现代国家刑事诉讼中不再将羁押作为首选的强制措施,而将附条件的释放候审作为处置被追诉人的常用方式。
为了防止被追诉人实施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释放候审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多种多样有针对性的附加条件。监视居住措施与国外的候审释放制度一样,对于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被追诉人在被终审判处自由刑刑罚之前,仍享有人身自由权。只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才允许在其待审期间,对其人身自由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如果不采取羁押性措施也能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就不应当羁押被追诉人,这是强制措施适用中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应当将羁押作为最后的手段,即不羁押就难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羁押措施。
同时,在被追诉人待审期间,应当有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供办案机关选用。而监视居住作为替代羁押的措施,与取保候审一样具有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