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首先人数就比较多,如果失控就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严重甚至死亡。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聚众斗殴是首要分子能取保候审吗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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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首要分子能取保候审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聚众斗殴的犯罪分子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彭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彭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彭某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彭某是被朱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因为他与朱某是是同学,开始他并不想去,朱某说“有人找他哥的玩伴要钱,要彭某一起去看看”,碍于同学的面子,而且是去看看,所以他只好跟着去了,这说明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彭某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本案被告人李-强、何-顺因分赃不均并预谋打架,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携刀前往,过错在先。彭某等依仗人多势众,追赶李某、付某、周某等人,如果李某、付某、周某等不携刀,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有人被砍伤的结果。换句话说,是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携刀行为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彭某系初犯,庭审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刑法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本着此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彭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到社会,早日为社会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在一家照相馆里打工,规规矩矩上班,兢兢业业工作,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至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所以订立这样的司法保护原则,主要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于厚望,这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们同样对他们抱有希望,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专门规定了体现国家和人民寄于厚望的方针和原则。
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可塑性大,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办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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