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委办 (2004) 26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 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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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办法和标准实施地方岗位补贴按照人均每月220元的标准。(一)在职人员按月发放地方岗位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离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其离休时的职务或离休后享受的职级(待遇)比照在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三)退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二)。(四)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170元/月标准,按国 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执行55元/月标准。
三、执行时间和经费渠道(一)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均从2004年1月起 执行。(二)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 渠道解决。
五、审批办法(一)在职及离退休的市管干部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填表报市委组织部核准,由市人事局审批。(二)参照管理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市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填表报市委组织部核准,由市人事局审批。(三)市直公务员管理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非参照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科级及 以下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可参照机关同条件离休人员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