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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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XXX航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
被告:XXX航运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李武平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 原告向被告索赔8.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由于被告的逃逸,原告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造成受伤后,原告自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5月29日在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9天,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海口市人民医院出院纪录等足以证明。
基于以上损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原告向被告索赔其收入损失2000元×6个月=1.2万元,安抚费5万元,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等2万元,以上共计8.2万元。
结果:
本案在李武平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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