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浙江省岱山县电力公司。被告:浙江省岱山县高亭海运公司。1988年7月19日1830时,被告所属“浙岱机307”轮满载550吨煤,在原告小蒲门码头调头靠泊时,因驾驶员措施不当,船舶在风浪压影响下,船艏成直角撞击码头左前沿,致使码头被撞部位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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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电力公司诉岱山县高亭海运公司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损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