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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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4]《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5]《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6]《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7]《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