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改判案例四:路面施工人未尽提示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明超]/路面施工人未尽提示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明超【裁判摘要】虽然摩托车与收割机均已避开了施工路段(路坑)转入左侧相邻车道正常行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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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改判案例四: 路面施工人未尽提示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两百一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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