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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在仲裁裁决书中的表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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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浏览量:02023-03-09 18: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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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在仲裁裁决书中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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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证据在仲裁裁决书中的表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摘要 仲裁的过程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材料的过程,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过程。因此要使裁决论理充分,说理透彻,就必须在裁决书中全面反映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并且在表述中要做到具体、明确、清晰。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确认和评断的书面反映。作为直接了解仲裁活动的一个窗口,裁决书必然要全面反映仲裁过程,尤其是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仲裁庭认定证据的过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个仲裁的过程,就是证据的发现、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清晰反映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其目的不仅在于探求案件的客观事实,更是为了体现仲裁的公平和正义。

一、仲裁裁决书表述证据的必要性

1. 裁决书表述证据是当事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的需要

受大陆法系裁判文书措辞简洁、概括性、结论性的影响,我国的裁判文书长期以来“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十分普遍[1],尤其表现在证据分析判断上,相当多的裁判文书在内容上举证不分彼此、内容笼统,没有质证内容,认证不讲理,致使当事人在接到裁判文书之后常常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譬如,有的裁决书证据部分只写“以上事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令人难以信服,由此,也使不少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裁判文书向英美法系内容详尽、说理性强靠拢的呼声不断高涨,人们不再愿意接受简单的结论性处理意见,不仅仅看重输赢,而更希望了解得出裁决结论的过程和理由。因此在制作裁决时,必须将案件的是非曲直叙述明白、说理透彻,特别是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使当事人知道使用了何种证据、适用了何种法律,从而了解、检讨裁决的真实含义,对裁决的公正与否予以正确的评价。

2. 裁决书表述证据是提高仲裁员素质的需要

由于仲裁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以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法律修养、逻辑推理能力和生活经验为基础,且仲裁庭在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又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例如,仲裁庭认定证人证言时,是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故如何在裁决书中叙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结果,使裁决书有说服力,就需要裁决书的制作者有认知能力、逻辑推演能力和写作技巧。因此,作为裁决书的制作主体,仲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裁决书质量的好坏,要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就必须从业务素质、文化修养等多方面对仲裁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3. 裁决书表述证据是法院监督的需要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及由其组成的仲裁庭居于案件的主持人和裁决者的地位,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处理进程和裁决结果,因而也享有最大和最集中的权力。孟德斯鸠曾言:“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2]也就是说,在任何事情上,权力越大越集中,且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的话,就越容易产生独裁和腐败,这是一个社会规律。这个社会规律也同样适用于仲裁活动。为此,仲裁从制度设立的角度,设置了仲裁监督[3]的制约机制来规范仲裁活动。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就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因此,在裁决书中如实反映当事人举证以及仲裁庭认定证据的过程,有利于法院检验仲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方便法院的监督。

二、当前裁决书在证据表述方面存在的问题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就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并从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程序的完备等多方面向国外先进仲裁机构取经、学习,这些学习的成果也直接体现在仲裁裁决书的撰写上。因此,相对比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从格式、结构,反映庭审程序、归纳焦点、分析论证等方面都较之有进步。但这并不是说,裁决书已经没有改进的空间,反之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裁判文书改革力度的加大,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要保持优势,就必须继续研讨和修正。而证据表述上的缺漏则是裁决书最大的不足:

1.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得不到直观反映

以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为例,目前大部分的裁决书在写作时均会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所提供的证据一一反映,但在列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却没有注意将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是否原件、证据形成时间等客观的表述出来,更有的裁决书为贪求方便而随意的改变简化证据名称,让人无法与原来证据对应。对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裁决书根本没有反映,有的只是以一句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或存有异议,不予确认)”简单带过,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会有异议,异议的理由是什么,都没有在裁决书中表述,无法在裁决书上直接体现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2. 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分析。

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裁决结果就站不住脚[4]。因此,必须通过庭审质证、认证,将所推导的事实与仲裁庭采信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清楚叙述案件事实,让人信服。但实践中,很少有裁决书对证据的认证作出明确阐述,大部分仅是简单的写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能相互印证,仲裁庭予以采信”等公式化语言,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间如何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没有作深入的分析。还有的裁决书在证据的引用上缺乏针对性、引而不用,甚至引用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导致裁决书的证据与事实,认定理由和处理结果相脱节,相矛盾。

三、仲裁裁决书证据表述的改进方向

1.客观反映举证质证过程

我国《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此处所谓的“证据”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充其量只是证据材料,而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开庭出示,由对方当事人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后,才能由仲裁庭确认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因此,在对质证意见进行表述时,要注意围绕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来论述。[6]第一,要对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进行论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这是证据的最基本特性之一,所以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意见要注意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等方面来进行表述。第二,要确认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备联系,即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一样,证据的关联性所具有的客观性是外在于人的主观性而客观存在的,它不依人们的意志而转移。[7]这就要求裁决书必须清楚表述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意义,证据与代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何种关联;第三,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对证据合法性的表述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证据是否符合法律对其的形式要求[8],二方面是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津、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方面是有否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详略得当阐明认证观点与理由

认定证据的内容是裁决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在写作方法上,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有以认定证据的数量为标准的单一认证法和综合认证法。[9]还有以围绕争议焦点叙述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供证据,及先陈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详细情况、证据质证的情况,后阐述证据认定的结论和理由的写法。[10]对此,笔者认为,证据的认证是仲裁庭推导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是裁决书说理充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认证分析清晰,论理透彻即可,不宜对认证的模式进行统一规定,可由仲裁庭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写法。但从详略得当,避免重复的角度,笔者认为采用夹叙夹议的方法,即在叙述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质证的同时,阐述证据认定的结论和理由,是一个比较好的表述方法。其优点在于:(1)边反映证据材料,边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边表明仲裁庭对证据材料的看法并充分说明理由,能使庭审情形一目了然(即庭审中当事人提供了哪些证据材料,双方的质证意见如何,其中哪些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哪些证据材料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各自的理由是什么等情形如实地清晰地被反映)。(2)防止事实描述与理由阐述脱节的现象。先集中叙述事实,后发表仲裁庭的观点和意见适合案情简单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较少的案件,一旦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较多,在阅读上有两者脱节之感,常常看了后文,忘了前文,给阅读带来不便。而就证据材料边交代边议论,前后衔接紧密,有一气呵成之感。(3)防止叙述多,阐述少“头重脚轻”的现象。在陈述证据材料的同时进行对证据材料的评述,使裁决的理由分解到每一份证据材料叙述之后,改变了集中叙述集中议论的写法,使叙、议融为一体。

如前面所讲,仲裁的过程就是证据材料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材料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揭示是终极目标。揭示案件事实在于追求客观,其过程是一个主观能动性的运作过程,是裁判者对客观的认识过程,是主客观统一的过程,而非机械的运动。因此裁决书应当反映主观认知客观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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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部负责人,法学硕士。

[1]王长江:“论我国裁判文书理由模式的选择”,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84页。

[2][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司法监督,而在我国不少学者认为,以《仲裁法》为中心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已初步确立三种监督机制,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行业监督,指中国仲裁协会这一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国内各地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一般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司法监督,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过程中的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及仲裁裁决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4] 江伟著:《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5] 参见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之规定。

[6] 钟群:“浅谈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认证”,载http://www.ccarb.org/content.aspx?docId20070719,2007年7月30日访问。

[7] 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

[9]单一认证法是指一次对一个证据进行认证;综合认证指一次对一组证据或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单一认证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推崇者认为这样写使庭审活动显得紧凑有序,阶段分明,连贯一气,但缺点在于可能会使裁决书详略失当,尤其是在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其中还夹杂一些间接证据或者无须证据证明的证据时,写作者如不能好好把握,很容易使裁决书显得累赘、冗长。综合认证的写法,是指一个案件往往有多个证据,而且相互之间可能相互印证,也可能互有矛盾,所以有必要结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证据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这种写法是由仲裁庭对证据进行综合分类、论证,而不是以当事人自己表述用以论证的证据为标准,可能会陷入不能如实体现当事人意图的误区。

[10] 傅鼎生:“全面反映证据材料:裁决书制作应恪守的原则”,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6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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