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相信大家都很熟悉。那么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不能上诉?不服仲裁裁决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法院驳回后怎么救济?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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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诉复议,但不能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再审,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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