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时间:2001-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67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2日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补充合约》中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1 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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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双方当事人2001年11月20日达成的协议书,并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陈有锐先生作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于2001年11月28日组成。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全文如下: 协议书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公司’)
××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1.按照 199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蛇口公司同意支付管理公司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566572.60元。
2.为了完善法律手续,双方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的简易程序,并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费人民币2万元应该由蛇口公司支付,现先由管理公司垫付。
4.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 ××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李××
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566572.60元。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交仲裁时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元,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元。
3.以上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将按年利率7%计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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